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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刑更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181号向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181号罪犯向波,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3)吉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月。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3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向波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向波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临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