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宏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宏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40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被执行人枣庄市宏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税郭镇西三屯自然村。法定代表人王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枣庄市宏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枣庄市宏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余品荣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裴宝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