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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字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朱飞、上海鑫虹物流有限公司、杨丽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飞,上海鑫虹物流有限公司,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字17号申请执行人: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飞,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上海鑫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丁小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丽,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朱飞、上海鑫虹物流有限公司、杨丽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飞、上海鑫虹物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丽已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杨丽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二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桂林审判员  吴国辉审判员  刘九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