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罪犯李红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35号罪犯李红涛,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白山刑初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红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吉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5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李红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红涛、王雨建于2008年4月7日携带麻古片从山东省潍坊市来到吉林省白山市,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并在李红涛用自己身份证在通达宾馆登记的410房卫生间排风扇内,搜出毒品冰毒片两包,共计132.73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41.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红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