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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80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建昌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昌,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0802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昌。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毛元利,职务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建昌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天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