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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戴蔚峰与徐激、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蔚峰,徐激,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199-1号申请执行人戴蔚峰。被执行人徐激。被执行人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徐激,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戴蔚峰与被执行人徐激、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09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徐激共结欠戴蔚峰借款本金132万元,利息32万元,合计164万元,于2015年6月25日前支付,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560元,减半收取9780元,由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徐激共同负担,直接支付戴蔚峰。因徐激、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戴蔚峰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649780元,执行费18898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登记,均已抵押且被查封,本院亦未找到车辆进行扣押;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0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蒋征宇执行员  张 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