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04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高某,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