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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小芬与湖州龙溪街道汉和建材商行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芬,湖州龙溪街道汉和建材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孙小芬。被执行人:湖州龙溪街道汉和建材商行。孙小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湖劳人仲案字(2015)第216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湖州龙溪街道汉和建材商行在(2016)浙0502执26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州龙溪街道汉和建材商行银行存款20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