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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薛书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薛书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31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山县红旗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文治,局长。被执行人薛书姐,女,1926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山县。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81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询问当事人时,仅一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5)81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焦国才审 判 员  杨新华人民陪审员  曹国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