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990年3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袁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