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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南通市通州区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990年3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袁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