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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喜刚与吴俊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刚,吴俊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871号原告:刘喜刚,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吴俊明,男,197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刚诉被告吴俊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喜刚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俭书记员 张雨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