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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昌国与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国,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21民初50号原告陈昌国,木工。被告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屈家岭办事处二亭湾01幢。法定代表人:付明建,总经理。原告陈昌国与被告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昌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3年10月到被告公司星辰大厦工地打工,当时是罗海云叫我去的,罗海云在工地代班。2015年1月23日,经结算,被告欠我劳务费58500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2月8日前付清,后经多次索要,被告支付了38500元,至今尚欠20000元未付,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我劳动报酬20000元、旅差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被告出具的承诺,拟证实被告欠原告工资58500元,决定于2015年2月8日前结清。以上证据,经审查,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原告经罗海云介绍,到被告公司星辰大厦工地做木工,工作至2014年11月止。2015年元月2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工资58500元,并出具承诺一份,决定于2015年2月8日前付清。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20000元,2015年7月10日支付10000元,2015年8月支付8500元,共计支付38500元,余款20000元未付,故酿成讼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20000元,理应如数支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000元的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旅差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昌国劳动报酬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