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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单如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单如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野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昆明路158号野马大厦1幢1-1号。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波,男,1986年6月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王家沟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H5-3-4号)。法定代表人:单如杨。被执行人:单如杨,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乌证内字第3329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西部能源产业链有限公司、单如杨银行公存款5322687.64元。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