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3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帅领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胜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