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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3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帅领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胜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