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166号原告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建筑业发展中心2号楼10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8904557-1。法定代表人庄永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兰,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海滨文武学校,组织机构代码79837689-0。法定代表人康钫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碧信、康志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拟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秀军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人民陪审员 刘来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