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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徐成信与左先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信,左先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徐成信。被告左先琴。原告徐成信诉被告左先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