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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敏鳌与深圳市达尔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敏鳌,深圳市达尔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达尔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工业园H区D栋。法定代表人喻世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昆仑,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敏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达尔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李敏鳌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敏鳌上诉请求:一、达尔美公司支付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22日加班工资5528元;二、达尔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28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关于加班工资,根据李敏鳌签名确认的工资表,其2015年3月份的出勤时间为7小时,2015年4月份的出勤时间为168小时,均未超过174小时,故李敏鳌并不存在加班事实,其主张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李敏鳌主张被达尔美公司非法辞退,达尔美工资主张李敏鳌自动离职,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有关规定,应视为达尔美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达尔美公司应支付李敏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50元。综上,上诉人李敏鳌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敏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慎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