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项宗启与杭州才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宗启,杭州才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项宗启。被告:杭州才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58-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吕祥兵。委托代理人:王毓春,浙江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项宗启为与被告杭州才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劳动报酬13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项宗启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毓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被派遣至杭州市江干区市政园林养护所,担任养护工,合同期限至2016年3月11日。2015年10月11日起,原告未再上班。原告于单位工作期间,有工资1300元,被告未向其支付。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工资单、录音资料、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受聘于被告,为被告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被告理应足额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至今未付,显属不当。对此,被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才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项宗启工资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述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也可直接支付至本院(户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湖墅支行,账号:75×××3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来本院退回预缴的案件受理费;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拱宸支行;本院银行账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账号:95×××99)。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瑞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