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李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清,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琴,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王城街道望城岗村六门冲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原告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补交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浙江尊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晟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许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