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陈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