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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陈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