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小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303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刘东军。被申请执行人王小恋,非农。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曾计生征字(2014)第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曾计生征字(2014)第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曾计生征字(2014)第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曾计生征字(2014)第1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小恋应缴纳社会抚养费56010元,从2014年6月30日起每月按2‰计算滞纳金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周红斌审判员 张运平审判员 宋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