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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苏贞一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56号罪犯苏贞一,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贞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15)博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苏贞一宣告执行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苏贞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2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苏贞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苏贞一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苏贞一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贞一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贞一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