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胡海刚与梁叶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刚,梁叶泉,唐富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胡海刚。 被执行人梁叶泉。 被执行人唐富柱。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梁叶泉、唐富柱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公明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剑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