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儿童医院与葛小青、景文斌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特3号申请人西安市儿童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安茂,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武民,男,住西安市莲湖区。申请人葛小青,女,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患者景晨之母)申请人景文斌,男,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患者景晨之父)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西安市儿童医院与申请人葛小青、景文斌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西安市儿童医院与申请人葛小青、景文斌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经西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西安市儿童医院给予葛小青、景文斌一次性经济补偿贰万元整(¥20000.00元)。二、协议签订生效后,当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葛小青、景文斌付清全款。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且在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后生效。五、申请人双方对本协议无异议,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