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二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二初字第1548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法定代表人高世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香,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晓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晓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先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