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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与朱水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9行审7号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育才北路508号。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被申请人朱水坤(户)。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萧土资裁字(2013)第3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拆迁人,以下简称新塘街道)因新塘街道下畈朱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于2012年11月5日向区国土分局领取了萧土资拆许字(2012)第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被申请人朱水坤(户)位于新塘街道下畈朱社区的房屋在该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因新塘街道与被申请人就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新塘街道向区国土分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区国土分局受理后,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萧土资裁字(2013)第3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新塘街道对被申请人朱水坤(户)房屋拆迁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目前应当按照杭州正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恒公司)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估价报告的金额597829元和参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3号相关规定先行核定的内部装修184528元,共计782357元进行补偿。鉴于被申请人拒绝内部装修评估,待其房屋被依法拆迁之前仍将安排一次入室评估,届时若内部装修价格超过400元/平方米的,则按实补足差额部分。二、根据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方案的规定,被申请人朱水坤(户)的安置方式为调产安置,安置地点为新塘街道郎家浜社区北侧(规划高新五路东;金城路北;萧绍运河西;规划郎家浜路北),目前安置人口为4人,安置面积为高层300平方米(按5人计算)。三、被申请人朱水坤(户)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腾房之日起24个月,临时过渡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共计38400元整(实际过渡时间超过24个月则翻倍发放);搬家补助费标准为一次性每人300元,共计1200元整,总计39600元。其他补助按拆迁方案补偿。四、申请人实际应支付被申请人朱水坤(户)拆迁补偿费782357元和过渡费等费用39600元,合计821957元。此款在本裁决生效之后十五日内履行。”申请人将裁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朱水坤不服该裁决,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杭土复(2014)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诉行政裁决。朱水坤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杭萧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朱水坤的诉讼请求。朱水坤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浙杭行终字第58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萧山国土分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裁决的第三项关于腾房搬迁的内容。另查明:被申请人朱水坤(户)临时安置房为萧山区新塘街道广泽小区63幢1单元102室,建筑面积65.07平方米。2016年1月11日,拆迁人新塘街道将拆迁补偿款821957元提存于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证处。本院认为:朱水坤对申请人萧山国土分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萧土资裁字(2013)第3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杭萧行初字第57号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依法生效。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行政裁决的相关内容,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作出的萧土资裁字(2013)第3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确定的第三项内容,即要求被申请人朱水坤(户)将座落在萧山区新塘街道下畈朱社区的房屋进行搬迁,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杰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