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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景威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刑初5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威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刑初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景威,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5]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景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景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景威吸食毒品后驾驶银一辆白色长安牌面包车行驶至广深高速公路距萝岗出口约800米处时,由于受毒品影响行为失控,持防盗锁下车拦截、砸打途经的车辆,后被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景威的尿检样本对冰毒、吗啡呈阳性。被告人李景威的打砸,造成被害人谢某的东风雪铁龙小型汽车、被害人叶某的日产颐达小型汽车、被害人袁某的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被害人唐某的别克君威小型汽车不同部位受损。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452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景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景威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景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景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未提出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景威吸食毒品后驾驶一辆银白色长安牌小客车(车牌号码粤A×××××)行驶至广深高速公路(往深圳方向)距萝岗出口约800米处时,由于受毒品影响行为失控,持防盗锁下车拦截、砸打途经的车辆,造成被害人谢大岭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S×××××)、被害人叶锦坤的颐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S×××××)、被害人袁红升的东风牌小型客车(车牌号码粤S×××××)、被害人唐斌的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粤B×××××)均受损,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景威的尿检样本对冰毒、吗啡呈阳性。经鉴定,上述车辆的修复价值共计人民币143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谢大岭、唐斌、叶锦坤、袁红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方向盘锁照片、被损坏车辆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穗开价鉴[2015]260号、261号、262号、26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车辆信息查询记录、(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653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材料、被告人李景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威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景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李景威曾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2.被告人李景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景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没收作案工具方向盘锁1把(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庆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妍李倩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