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57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被告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边永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