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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57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被告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边永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