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罪犯杜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47号罪犯杜江,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成华刑初字第633号刑事判决,以杜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止。于2009年12月22日入成都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2月15日转入嘉陵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3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9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犯应于2016年7月24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03分,月均6.87分。该犯罚金已缴。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杜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至2016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