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海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贾兆飞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贾兆飞,张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24执9-2号申请人海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立波,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国华,计生委法规员。被执行人贾兆飞,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执行人张俊杰,女,1988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贾兆飞之妻)。申请人海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生效的海计征决字[2015]第040501号行政征收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行政征收一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传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