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志香与郑州市鼎盛珠宝有限公司、林大贵、周云、周日生、陈华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香,郑州市鼎盛珠宝有限公司,林大贵,周云,周日生,陈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30-1号原告王志香,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王村镇罗村341号。被告郑州市鼎盛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5号裙房1层A1007号。法定代表人:林大贵。被告林大贵,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兜村沟头25号。被告周云,女,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兜村沟头25号。被告周日生,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向高路明羽楼703室。被告陈华芳,女,1973年5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向高路明羽楼7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香诉被告郑州市鼎盛珠宝有限公司、林大贵、周云、周日生、陈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州市鼎盛珠宝有限公司、林大贵、周云、周日生、陈华芳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郑州市鼎盛珠宝有限公司、林大贵、周云、周日生、陈华芳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依法对担保人赵凯翔所有的郑房权证字第14010281**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