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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46号罪犯张立,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立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间,张立同肖瀚泽、薛刚、孙瑞阳等人在长春市内多次进行冰毒、冰毒片交易,从中谋取利益。张立贩卖冰毒、冰毒片共计74.08克,非法持有冰毒、冰毒片共计11.8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画皮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1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