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3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341-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南环路28号。负责人徐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天霸路。法定代表人陈洪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洪法,该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纺织公司)、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霸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天一纺织公司应归还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99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02548元。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对天霸房地产公司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天霸商务馆32套房屋变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一纺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995万元,天霸房地产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天霸商务馆32套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因到期未能归还,引起诉讼。根据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的申请,本院已经通过淘宝网拍卖成交其中17套房屋,已执行到位864.88万元。其余房屋正在处置过程中,除抵押房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家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