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2民初12号原告孙某某,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闫江平,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师某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800元,减半由原告孙某某负担2900元。审 判 长 吴 微审 判 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