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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2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2民初12号原告孙某某,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闫江平,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师某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800元,减半由原告孙某某负担2900元。审 判 长  吴 微审 判 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