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9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朱希联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9136号罪犯朱希联,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金浦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希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朱希联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朱希联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良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三监狱指派警官杨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希联,证人朱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希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朱希联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朱希联减刑一年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希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罪犯朱希联已退清赃款。上述事实,有证人朱某的证言,《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审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希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希联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