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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2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新年、陈新玉等与吴舒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年,陈新玉,陈新民,吴舒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461-1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年。申请执行人陈新玉。申请执行人陈新民。被执行人吴舒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吴舒文所有的登记在宜春市鑫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进行司法拍卖,因二次拍卖均无人报名而流拍,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吴舒文所有的登记在宜春市鑫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