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代春晖诉高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春晖,高建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63-1号原告代春晖,女,1969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高建周,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春晖与被告高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春晖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建周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某处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2.71平方米),并已由原告代春晖用其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代春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高建周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号*单元*层*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2.71平方米)予以冻结。二、将原告代春晖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某某小区**栋*单元*层*号房屋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