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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邱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筱莉审 判 员  邹恩昊人民陪审员  赵德志二〇一六���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