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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申梅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1681号罪犯申梅梅,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我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385号刑事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申梅梅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申梅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罪犯申梅梅系哺乳期妇女,我院于2014年2月20日依法将申梅梅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至2014年6月1日止。2014年6月2日,罪犯申梅梅脱逃,同年8月27日,申梅梅来我院投案。因罪犯申梅梅再次怀孕,我院于2014年9月4日依法将申梅梅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至2015年9月3日止(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8年3月23日)。2016年1月12日,经医学检查,申梅梅已怀孕34+2周。因罪犯申梅梅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申梅梅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