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明玉与白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玉,白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821号原告李明玉,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峰,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昊,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玉与被告白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玉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李明玉负担。审判员 陈士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