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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催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常州市剑湖湖港物资有限公司、董道亮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剑湖湖港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138号申请人常州市剑湖湖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东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董道亮,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市剑湖湖港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5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11月2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7523995,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灵煜塑胶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吴江市七都恒泰复合材料厂,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0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剑湖湖港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剑湖湖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张松海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