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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振花诉被告张艳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花,张艳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80号原告高振花,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被告张艳梅,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花诉被告张艳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振花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振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振花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