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木勇与李敏、张静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木勇,张静,章在明,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43-1号原告:杨木勇,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静,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章在明,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敏,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勇与被告李敏、张静、章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木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张静所有的皖M×××××号车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为原告杨木勇的申请提供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木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静所有的皖M×××××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