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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罪犯周君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君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54号罪犯周君,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白山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周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周君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周君,吉盛煤矿一井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对矿井进入+290m东二石门北翼采区原始煤层区域进行采掘活动,自2012年4月开始出现的该区域瓦斯涌出量增大、瓦斯经常超限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既未按规定提出及时进行瓦斯登记鉴定,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忽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审阅监控综合日报表不认真,未能发现事故工作面甲烷传感器长达20余天不能上传监控数据;忽视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没有编制事故上山掘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致使白山市吉盛矿业一井在2012年8月13日6时20分时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使2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642万元。事故发生后该矿能够积极抢救遇难人员,并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减轻了社会危害性。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52.5分。该罪犯48岁,其妻子张文英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君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