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海玉诉被告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玉,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高海玉,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高永胜,男,194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包头市石拐煤矿退休工人,住内蒙古包头市,系高海玉父亲。被告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旭,该公司副局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李勇,山西正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海玉诉被告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海玉的委托代理人高永胜、被告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海玉诉称,原告1993年12月应征入伍,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第一总队第二支队服役,1996年11月24日退出现役。1998年9月份大同市工商局接收高海玉为工商局一名正式职工,被分配到城区分局老平旺工商所工作,具体工作是从事个体摊位收费。本人在工作期间任劳任怨,工作认真,从未有过违纪现象。在2001年8月份,大同市城区工商局通知高海玉退出工作岗位,原告不知什么原因,接着去市工商局询问后才明白,原因是1、高海玉没有复原军人档案;2、没有办理市工商局的审批手续。如果原告没有复原档案和大同市工商局的审批手续,怎么可能在大同市城区工商局老平旺工商所工作了三年多,在工作期单位准予原告报考山西省工商局行政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资格。鉴于以上事实,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复转军人安置工作条例,依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恢复工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补发原告工资500000元(15年)及精神损失费150000元和上访补偿费1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高海玉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所诉事实:1、退伍证,证明原告1993年当兵,1996年12月1日退伍。2、退伍兵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置工作介绍信存根(复印件)、大同城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证明原告的安置手续开到了大同市工商局。3、工商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准考证,证明原告已经是工商局正式职工,工商局许可原告考公务员。4、市场管理费收据,证明原告在大同市工商局城区老平旺工商所当管理员。5、工资条,证明原告在工商局工作。被告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1、本案原告超过时效,原告应当在劳动仲裁不受理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起诉,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属于国家机构的编制人员的争议问题,并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3、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报到证、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民合同制工人流动介绍信,证明大同市工商局是垂直管理机构,安置工作应由市工商局或者上级机构批示,对等机构安置。经审理查明,原告1993年12月应征入伍,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第一总队第二支队服役,1996年12月1退役。1997-2001年8月原告在大同市工商局城区分局老平旺工商所工作。2001年8月大同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因为原告没有人事档案、没有经过大同市工商局审查手续而予以清退。2015年4月3日,原告向大同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仲裁申请,大同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以上事实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争议的主要事实是:1、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是否应当给原告安排工作、补发工资、赔偿上访补偿费。本院认为,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按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依照此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现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提起诉讼的时限,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国人部发[2007]109号《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海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海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孟 金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文文王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