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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6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传明诉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6615号原告杨传明。被告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柳亮明。原告杨传明与被告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先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传明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2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2009年12月28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67980元,并由被告的工作人员出具证明1张。证明出具之后,被告支付3998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资款28000元一直未予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有证明、欠条、《留用合同》等证据证明,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依法有权获得劳动报酬,本案中,证明、欠条、《留用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传明工资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