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小勇与程芳辉、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勇,程芳辉,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98号原告张小勇,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占民、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芳辉,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原告张小勇诉被告程芳辉、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勇负担。审判员 谢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