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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小勇与程芳辉、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勇,程芳辉,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98号原告张小勇,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占民、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芳辉,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原告张小勇诉被告程芳辉、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勇负担。审判员  谢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