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沈阳旭兴百川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沈阳旭兴百川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95号原告:张丽萍。委托代理人:田中华,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旭兴百川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萍诉被告沈阳旭兴百川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丽萍承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