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洪智敏与王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智敏,王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95号原告洪智敏,女,回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被告王璐,女,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智敏与被告王璐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智敏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48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洪智敏名下豫N×××××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智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48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作为担保的洪智敏名下豫N×××××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新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