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53号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法定代表人:袁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根,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何勋法,总经理。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3745元,并告知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免或者免交。本案中,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提出缓交、减免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